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13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3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房贷,并承诺于2018年8月5日前一次性还清,利息按5%年利率计算。但被告没有履行承诺,既未偿还借款本金,也未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消偿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均未果。
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诚望判如所请。
被告金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办案经过: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提供的借条、转款凭证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13日,被告金某向原告王某借款300000元,同日被告出具借条,载明:金某(借款人)向王某(出借人)借款人民币300000元,该款项用于还银行房贷,借款人承诺,该项借款于2018年8月5日前一次还清,利息按5%年利率计算,落款借款人处被告签名并捺印。同日,原告向被告转账分别为150000元,共计30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起诉来院。
审理期间,原告自述被告借款后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关于借款本金问题,原告提供了被告所出具借条,其向被告转账金额为300000元,故本院确认借款本金为300000元。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5%支付利息的问题,本案借条中约定借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要求被告金某给付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0为基数,按年利率5%计算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300000元;
二、被告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
赵继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