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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背景下 “非法收车”类刑事案件归纳梳理

发布者:周志锋律师|时间:2018年12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13246人看过

扫黑除恶背景下  “非法收车”类刑事案件归纳梳理

 

2018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解决和适应新形势下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两高、两部联合制定《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并列举了黑恶势力活动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犯罪,如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的黑恶势力、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等。本文主要归纳梳理了在当前背景下涉及“非法收车”类刑事案件的类型、定性及处理规则,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非法收车人员”的暴力讨债、插手民间纠纷等行为进行分析整理,以供参考。

一、非法收车的定义

1)抽象:以车贷违约为名,组织雇佣他人采取非法手段收回车辆,并向车主索要高额费用的行为;

2)具体:非法收车是指车贷担保、放贷等涉车行业相关单位和人员,在与顾客签订协议时设置各种陷阱条款,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恶意制造违约或肆意认定违约,纠集或雇佣他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将顾客车辆强行或采取非暴力等手段收回,向车主索要高额违约金、拖车费、停车费等行为。

二、收车类型:

1)、以车贷担保等公司为依托,由公司员工直接对逾期欠款或违约客户收车;

2)、车贷担保等公司对于逾期欠款或违约客户,雇佣专业收车团队收车;

3)、专业收车团队与车辆销售商联合,针对分期付款违约客户,由车辆销售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收车队冒充公司人员收车 ;

4)、明知车辆设有抵押或无力还款,仍为客户以车辆抵押,向车主发放借款,收取高额利息,客户无力还款时,强制收车。

三、套路

1)、公司以“低利息、无抵押、不扣车”吸引客户办理贷款;

2)、签合同时欺骗客户在诸多空白合同上签字,如 贷款合同、贷款申请书、资信报告单、配偶承诺书、还款计划书、收车承诺、地址确认书等等,并在贷款合同中设置如抵押收车等隐形条款,客户如风险意识不强或疏忽大意,便落入陷阱;

3)、以收取贷款资质考察费、风险担保金、后期管理费、GPS安装费、资料管理费等名义扣减贷款,最后被害人只能领取到部分约定贷款金额;

4)、以客户逾期还款、擅自变更住址、客户联系不上、GPS信号不清等理由强制收车,或口头答应客户还款金额还款方式等制造客户违约;

5)、收车后要求客户支付高额违约金、收车费、拖车费、停车费、收车人员差旅费等敲诈客户。

四、非法手段

1)、非暴力:行为人与担保、放贷公司预谋,采取盗取、骗取等非暴力手段非法收车。如趁客户家里没人敲开大门,把车开走;调虎离山;欺骗客户将车开至4S店保养、上保险、安装GPS等;

    案例:谢某5人,以要租用被害人康某本田雅阁轿车为由,要求被害人康某将该车辆开至建阳区万达广场,被害人康某将该车开到建阳区万达广场后,谢某又以种种理由骗被害人康某下车,同伙1欲强行将该车开走,被害人康某不愿意车辆被开走,同伙234强行将康某拉开,同伙1趁机将该车开走。

2)、(硬)暴力:行为人在收车过程中采用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等暴力威胁手段非法收车。如:翻墙或破坏门锁进入现场,持棍棒限制人身自由,强行没收通讯工具,采用对在场人员威胁、恐吓、殴打强行将在场人员拉到车上行至数公里之外的偏僻处,待参与非法收车的车辆顺利脱逃后,将人扔下等手段控制现场人员的人身自由

案例:庞某带领团伙人员携带斧子、电警棍、催泪喷剂等工具驾车到山东省利津县,先期跟踪一辆豫A牌照别克君威轿车,后在该县游泳馆附近,采取两辆车前后夹击的方式强行将被害人李某驾驶的轿车截停。接着用斧头将车玻璃砸烂,并用催泪喷剂喷被害人的面部,最后将被害人拖到车上强行带到几十公里外的滨州市。最终,通过此手段将车轿车抢走

 3)、软暴力:行为人有组织地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非法收车。如聚众威胁客户,强制取车。

 案例:20169月份的一天,某安排同伙12345 到建瓯市收车。某根据GPS定位发现车牌号为闽H×××××黑色别克轿车驶上高速,而后6人跟随该车辆,在闽清县下祝乡三洋村水尾桥处,谢某6人拦下由被害人黄某驾驶的该车辆,强行要求车上人员下车,被害人黄某及其家属因害怕被打下车,同伙1趁机将该车开走后 

五、定性

1)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以前

作为普通案件处理,构成犯罪的,根据犯罪构成要件标准分别定罪个案处理,如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等。

但实践中,因非法收车相关法律并不明确,收车人员又持有客户签字确认的买卖合同,贷款合同等,表面上客户又确实违约,当收车人员采用非暴力、软暴力或轻微暴力手段强制收车时,客户要么自知理亏花钱协商解决,要么报案后经调查,公安机关认为属于经济纠纷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起诉解决。

2、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之后(黑恶势力)

1)、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条  将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行为列入黑恶势力,作为重点打击对象

2)、20183月,由郑州市政法委牵头,公检法部门共同分析研判,一致认为非法收车“产业利益链”属于有组织犯罪,有的构成黑恶犯罪。为有效打击非法收车黑恶犯罪,指导全市公检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市公检法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非法收车类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为打击非法收车犯罪提供了法制支撑。为此,公安部专门转发了郑州的经验做法,要求各省市借鉴。

3)、郑州市公安局《给市民朋友的一封信》鼓励市民提供的十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犯罪线索中第6以公司名义出现的涉嫌高利贷、套路贷非法讨债、采取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或软暴力讨债,插手经济纠纷的“收车队”“讨债公司”、“地下出警队”、“职业医闹”等黑恶势力

4)、郑州市公安局自2018314“打击非法收车黑恶犯罪铁拳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共打掉非法收车团伙30个,抓获非法收车人员近300人,破案600余起

五、非法收车类案件定罪处罚

1)、行为人与担保放贷等公司相关人员预谋,采取盗取、骗取等非暴力手段将车辆非法收回,两年内实施该行为三次以上,属于《刑法》293条第1款第2项的“占用公私财物”,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在收车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及软暴力手段强行收回车辆,属于《刑法》293条第1款第123项规定的“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同时符合其他构成要件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3)、担保放贷等公司相关人员通过恶意制造违约、单方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将车辆非法收回、藏匿后,以此威胁、要挟、恫吓受害人,索要违约金、拖车费等费用的,属于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强行索取公司财物行为,符合《刑法》274条之规定,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上述行为索取的费用应认定为非法所得。

4)、负责停车管理的相关人员,与非法收车或担保、放贷等公司相关人员通谋,藏匿非法收回的车辆并借机牟利的,对停车场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以共犯论处,对借机索取高额停车费的行为,符合《刑法》293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的“强拿硬要”行为,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5)、非法收车过程中,对从事驾驶拖车、工程车司机以及从事拆卸定位仪等协助人员,明知非法收车,仍予以协助,以共犯论处。

6)、有上述行为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处理

对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及“保护伞”,在侦查、审判、执行各阶段体现从严惩处精神,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严格掌握不起诉、严格掌握保外就医条件,充分运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定加大惩处力度,充分利用资格刑、财产刑降低再犯可能性。对于黑恶势力犯罪,注意串并研判,深挖彻查,防止就案办案,依法加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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