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后的郑州市各基层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分工方案具体如下:
1、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原由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2、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管辖原由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原由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4、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原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5、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原由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所有一审行政案件;
6、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管辖原由新郑市人民法院管辖的所有一审行政案件;
7、新郑市人民法院管辖原由中牟县人民法院管辖的所有一审行政案件;
8、中牟县人民法院管辖原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所有一审行政案件;
9、 新密市人民法院管辖原由登封市人民法院管辖的所有一审行政案件;
10、登封市人民法院管辖原由巩义市人民法院管辖的所有一审行政案件;
11、巩义市人民法院管辖原由荥阳市人民法院管辖的所有一审行政案件;
12、 荥阳市人民法院管辖原由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所有一审行政案件;
13、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管辖原由新密市人民法院管辖的所有一审行政案件。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