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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归谁,离婚后抚养权还可以变更么?

发布者:胡波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1069人看过

导读:最近接触了一些婚姻家庭案件中,不少当事人对财产分割没有什么大的分歧,但是在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上有较大异议,一方面都希望得到子女的抚养权,另一方面未得到抚养权的一方希望强化自己的探视权,对此,法律到底对抚养权有哪些原则性的规定,下面的文字将主要解决上述问题。

一、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一)哺乳期内的孩子由母亲抚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孩子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二)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孩子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孩子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孩子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孩子随父方生活,并对孩子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三)哺乳期后的孩子抚养权归属分为以下情况

1、一般情况下,孩子的抚养权问题首先应由离婚双方协商确定。

2、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

3、如果离婚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孩子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孩子,而另一方有其他孩子的;

(4)孩子随其生活,对孩子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孩子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孩子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孩子与其共同生活,但孩子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孩子照顾孙孩子或外孙孩子的,可作为孩子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孩子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孩子的意见。

二、确定抚养权后还能改变吗?

抚养权一经确定后在满足一定法律规定的时候是可以改变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改变孩子抚养权的要求。改变孩子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也就是说协商一致后请求法院按协商约定的条件改变;

(二)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改变。一方提出改变抚养权关系,法院会判决改变抚养权,应当满足以下情况的:

1、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孩子的;

2、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孩子行为,或其与孩子共同生活对孩子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孩子,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改变的。

最后笔者想说的是,子女对于父母的意义不言而喻。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并不因为夫妻离婚而有本质的改变。对此建议国内的家长借鉴国外的一些有益经验,即使解除了婚姻关系,并没有必要互相变成仇人,都应该自觉主动的给子女一个相对良好的成长环境,多给子女一些关爱,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应该尊重另一方合理的探视权。而有探视权的一方应该自觉合理的使用该权利。只要双方互相尊重,良好沟通,你们的小孩一样可以在一个阳光温暖的环境下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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