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为国家会展中心承租方,被告为国家会展中心铺位二房东。双方于2018年2月27日签署了《商铺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被告将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158号国家会展中心商业广场2楼******商铺租赁给原告,租金每月人民币167512.19元,付三押三,先付后用。原告按照合作协议支付租金和保证金、推广宣传费、公共事业费、商铺装修押金、装修管理费等多笔费用后,承租商铺开始装修。
2018年6月6日,原被告又签订了《商铺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双方明确了租赁期自2018年6月1日起算,同时双方就租赁期内盒饭供应展开合作。合作方式为贵方提供盒饭就餐券,原告按照就餐券供应相应数量的盒饭,租金根据被告每日盒饭需求数量进行重新约定。然而,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从未提交过盒饭需求。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如果每天订单低于500份,租金按照当月商铺使用费的50%进行支付”,故商铺租金调整为人民币83756元。前期已付未用的相关费用进行重新结算。
2018年10月,被告因外部经济纠纷,原告承租物业被张贴断水断电通知。导致原告无法经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通过向被告进行交涉依然无果。2018年12月,委托人商铺内的装修被彻底拆除。原告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诉请如下:
1、请求判令原被告签署的《商铺合作协议》以及《商铺合作协议补充协议》自2018年10月10日起解除。
2、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付未用的租金,共计人民币136802.027元。
3、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及推广宣传费,共计510467元。
4、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公共事业费保证金,共计人民币4405.8元。
5、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商铺装修押金,共计人民币11014.5元。
6、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诉请2-5的资金占用费(自2018年10月11日起,以662689.327元为计算依据,按照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进行计算)。
7、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67512.19元。
8、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1074320元。
9、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依法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最终认定,原被告签署的《商铺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作为商铺提供人,负有向上家及时缴付租金及各项费用确保原告在租期内可以合法使用。本案因为被告的原因导致商铺不能再租期内正常使用并被第三人(产权人)收回,责任在于被告。
同时,根据合同法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提早收回商铺的并非被告,原告亦主张了实际损失,故原告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其余诉讼请求基本都得到了支持。具体判决结果如下:
1、原被告签署的《商铺合作协议》以及《商铺合作协议补充协议》自2019年1月29日起解除。
2、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已付未用的租金136802.027元。
3、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及推广宣传费510467元。
4、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公共事业费保证金4405.8元。
5、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商铺装修押金11014.5元。
以上四项费用合计662689.33元
6、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资金占用费(自2019年1月30日起,以662689.327元为计算依据,按照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7、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67512.19元。
8、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