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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的几种无效约定

2016-09-27

发布者:杨帆律师|时间:2016年09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 |779人看过举报

离婚协议的几种无效约定


   一、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进行分割。
     张先生和王小姐于2005年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错,2010年王小姐发现张先生在外边有外遇,王小姐伤心欲绝,和张先生达成了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按照协议约定将所住房屋过户给王小姐,可是却难以办理。因为房屋产权证上是张先生父母的名字,也就是说该房屋并非张先生和王小姐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离婚协议中关于该项的约定是无效的。
     在对财产分割的时候,首先必须明确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他人财产。否则,在无所有权的情况下分割他人财产的约定就会无效,而其他财产的约定依然有效,很容易导致对其中一方的不公平。
   二、离婚后几年内不得再婚的约定
     以上述案例中,如果王小姐发现张先生有外遇后,非常气愤,但是又十分不甘心。整天与张先生吵闹不止,张先生觉得日子难以继续维持提出离婚,王小姐开始不同意,后来也觉得这样的婚姻维持毫无意义,可是又心有不甘,于是提出离婚可以,但是张先生在5年之内不得再婚。这样的约定即使写在了离婚协议中,离婚后张先生没有按照约定来,王小姐很难寻求法律途径。
     《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婚姻自由不能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更不应该受他人干涉,这样的约定明显违法法律的规定,所以是无效的协议。
   三、孩子抚养费支付约定到18周岁以后
     抚养教育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可是法律规定这个法定义务的时限是在18周岁以前。满18周岁以后,父母就没有了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继续给付抚养教育费用是一种自愿行为。所以,如果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支付抚养费超过18周岁的,法院不会予以支持,这样的约定也是无效的。
   四、约定夫妻房产归孩子所有
    夫妻闹离婚,最可怜的是孩子。所以很多闹得不欢而散的父母,还是会为孩子考虑,将房产留给孩子。这算是一种赠与,可是如果没有去办理过户手续,按照《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赠与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如果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离婚协议上对于将房产归孩子所有的约定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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