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帆律师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IP属地:河南
杨帆律师 工程建筑、医疗纠纷、债权债务、票据、商标

杨帆律师

yfak47111@126.com 09:00-21:59
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河南

  • 主攻方向:工程建筑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203786868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董事会决议不符合章程要求的对外担保应认定无效

2016-04-22

发布者:杨帆律师|时间:2016年04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 |1023人看过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裁判规则:董事会决议不符合章程要求的对外担保应认定无效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所出具的董事会同意担保的会议决议明显不符合公司章程相关要求的,应认定对外担保无效。

   【标签】:保证担保—对外担保—担保无效

   【案情简介】:2006年4月,实业公司为科技公司向银行贷款3000万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由此形成的董事会决议上虽加盖实业公司公章,但签名董事会成员并未达到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要求。

   【法院认为】:按《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实业公司实施对外担保行为须依公司章程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依实业公司章程,本案实业公司提供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明显不符合章程相关要求,应认定无效。在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结合债权人、担保人的过错责任大小,在主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范围内认定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实务要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所出具的董事会决议不符合章程相关要求的,应认定对外担保无效。在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结合债权人、担保人的过错责任大小,在主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范围内认定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广东高院(2012)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9号“某资产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深圳市赛臣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公司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而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效力及其责任的认定》(张磊,广东高院),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01/87:243)。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河南 开封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5203786868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84410

  • 昨日访问量

    5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帆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