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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河南XX公司、河南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杨帆|时间:2020年08月12日|1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河南XX公司、河南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XX01民终64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开封市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花园东区47号楼四层B座, 法定代表人: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开封XX), 法定代表人: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上诉人河南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A、河南XX公司、河南XX公司、B、C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6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6408号民事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64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37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C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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