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帆|时间:2017年07月13日|50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律师在接受原告的委托后,详细询问当事人基本事实与案件基础证据下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459179元。后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向原告的工人结算142080元,下余317099元至今未结清,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317099元及违约金12683. 96元。同时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4月23日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被告王**借用被告**公司的名义承接涉案工程,因被告王**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故其将涉案工程分包给原告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属无效合同,要求被告王**按年利率支付原告违约金,被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法院最终认可了我方的观点,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