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帆|时间:2017年07月13日|46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律师在接受原告的委托后,详细询问当事人基本事实与案件基础证据下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的关键在于2015年4月22日双方签定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中水、电管线全部铺设完成,门、窗及细木白茬制品基本制作安装完成,为界定工程过半的标准。违约责任规定,由于乙方(施工方)责任延误工期,每延误一日,乙方支付给甲方本合同工程造价的2‰的违约金。又因被告装修工程未过半,且一直拖延不予施工,原告通过短信、电话多次催促,让被告尽快施工,被告未作出是否继续进行施工的行动。由于对剩余工程被告不施工,长期推拖,双发生纠纷。故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最终认可了我方的观点,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