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帆|时间:2017年07月12日|4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豫0204民初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代理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系2009年12月26日公布,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系2001年12月21日公布,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效力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不一致的,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此,上诉人王*上诉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著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本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应予支持。最终中院支持被上诉人的答辩理由,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