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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发布者:杨帆|时间:2016年04月22日|462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申请人杜ΧΧ因解除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与被申请人(开封Χ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生争议,申请仲裁。


判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其应缴纳的社保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开封Χ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杜ΧΧ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开封Χ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杜ΧΧ办理缴纳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的社会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申请人承担),具体数额以开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为准。

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开封Χ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杜ΧΧ2014年1 0月1日至2015年1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个×1909元+ (1909元÷21.75天×16天),计7】35元。

四、申请人的其他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申请人杜ΧΧ因解除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与被申请人(开封Χ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生争议,申请仲裁。


判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其应缴纳的社保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开封Χ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杜ΧΧ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开封Χ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杜ΧΧ办理缴纳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的社会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申请人承担),具体数额以开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为准。

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开封Χ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杜ΧΧ2014年1 0月1日至2015年1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个×1909元+ (1909元÷21.75天×16天),计7】35元。

四、申请人的其他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观点分析

一、申请人自2014年9月1日经应聘入职到被申请人处水电修理岗位,月工资2247元,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二、2014年9月至15日申请人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被申请人在支付了医疗费和发三个月工资后就不管了,也不同意申请人住院治疗,也没有为申请人申请工伤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并且不让申请人继续上班。经申请人查询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

三、被申请人的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给申请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及人身伤害,为了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依法提出劳动仲裁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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