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站
张常青律师
执业资质:1410120**********
执业机构: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张常青律师|时间:2017年02月19日|分类:劳动纠纷 |507人看过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劳动者在公司工作时间从2014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2日共2年4个月,而诉求双倍工资应从2014年9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7月31日。提起仲裁的最晚时间为2016年7月31日。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一篇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