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判处5年有期徒刑,二审经过辩护和调解,判处3年有期徒刑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因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鉴于二审审理期间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刑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的定罪部分;二、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刑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的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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