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亦要折抵刑期
【案情】
2015年10月3日晚,何某到张某家中吃饭。席间,何某与陈某因言语不和,陈某在打电话叫人过来殴打何某,挂断电话后,陈某用双手掐何某的脖子,后被张某等人拉开,何某推摩托车欲离开,陈某拿凳子要砸过去,何某拾起地上木棍打算还击,但两人手中工具均被劝架人抢下,陈某将何某的车踹倒在地,何某便用木棒朝陈某打了一下,致陈某头部受伤当场昏迷。案发后,何某积极抢救陈某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月5日,何某因本案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同月14日,何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分析】
何某在行政拘留期间的期限是否也要折抵刑期?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拘留日期应否折抵刑期等问题的批复》,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以前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拘留的日期,应予折抵刑期;如果被判处刑罚的是另一犯罪行为,则其被拘留的日期当然不应折抵刑期。
笔者认为,被告人被处以行政拘留,而且行政处罚执行地是在拘留所,实际上剥夺了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同时,被告人受到的行政处罚与其所犯的犯罪行为又是同一行为。因此,在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期限的计算时,应该扣减被告人被行政处罚期间的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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