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移动华律
网站导航
邵贤南律师
把每个案件,都办成口碑和经典!
13607089364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庭审中律师帮助调解,且离婚后女方不需要出抚养费

作者:邵贤南律师时间:2017年10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15次举报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赣0112民初9716


原告:万  某,女,汉族,1994623日出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贤南,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汉族,1991212日出生,住南昌市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万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419日立案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万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婚生女儿万某某归男方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系经人介绍认识,在短暂的几个月交往后,2014108日领取结婚证,20141116日婚生女儿陈XX (身份证:XXXXXXXX)出生。婚前,双方均没有充分了解彼此就草率结婚,感情比较薄弱。结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矛盾尖锐,经常吵架。被告作为丈夫不能体谅妻子,关系妻子,反而长期在外地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原告及其家人曾多次挽回这段婚姻,但无法挽回,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201462日原被告双方开始长期异地分居。请求法院主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万某与被告刘某自愿离婚;

,婚生女儿万某某由被告刘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刘某自行负担,抚养费原告万某不承担;

,原告万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XX

人民陪审员     XX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邵贤南律师 已认证
  • 执业9年
  • 13607089364
  • 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0年 (优于61.66%的律师)

  • 用户采纳

    95次 (优于98.4%的律师)

  • 用户点赞

    346次 (优于99.62%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07404分 (优于99.6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26篇 (优于99.94%的律师)

版权所有:邵贤南律师IP属地:江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98752 昨日访问量:54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