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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可以多分遗产

作者:邵贤南律师时间:2017年10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03次举报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青 山 湖 区 人 民 法

事 判 决 书

(2016)赣0111民初1572号

原告:张某甲,,汉族, 1944年2月28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铁路八村66栋15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邵贤南,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 特别授权。

:张某乙,男,汉族, 1949l月21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XXXXXXXXXXXX,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

被告:张某丙,女,汉族, 1950年4月19日生,南昌市东湖区XXXXXXXXXXXX,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

被告:张某丁,,汉族, 1979331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X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

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 XX, 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法定继承纠纷,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于20177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邵贤南,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及三被告共代理人蔡XX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甲向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院判决被继承人赵遗留的房屋(于南昌市青山湖区南铁XXXXXXXXXXXX)拆迁款624601.068元由法定继张某甲法继承; 2.诉讼费由被承担。事和理由:原告被继承赵某关系,原告系被继承人赵某的合法继赵某1994年10月15日过世,原告在母亲赵某过世后以母亲赵某名义购买父亲张某单位职工房(即本案诉争的标的),垫付了所有的购房款,原告及其子女打小就直生活在这个房子里。对于原告购买的上述房子及相应的拆迁款, 因为原告系合法继承人并且是原告完全出资购买,故只有原告可以依法继承。原告与被告多次调解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1.三被告系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涉案房产及本案拆迁款。被继承人赵某生前生育了四子女,大女儿张某甲子张某戊(1947年7月29日生, 198946 ) 张某乙女儿张某丙, 且张某戊只生儿子张某丁,张某丁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享有代位继承权。2. 原告从1997年5月份始就使用本案房屋使用长达20,院在分割遗产的候应当考虑原告占用房屋使用费的问3.案的原告其父亲死发放属的抚慰其父母生活补助4.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对其母亲尽到主膽养义务。张某乙为了方便其母,将其母亲的房屋调换到業涉案房屋的地,就在章筆荫房屋旁,每天为母亲送饭陪聊天,为其请医生看病。而原告从未随母生活在, 母亲去世后为霸占屋故意让其女入涉案房屋原告提的水电费、煤费等凭证只能证明其生活在涉案房屋内,并不能证明其尽到主瞻养

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据,本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如下: 1.对原告提,其真实性合法性院予以采信,其关联性中原告与被继承人系女关系及赵某去世时间予以采信。2.对原告提交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均予以采信。3.对原告交的证据四,其真实合法性予以采信, 对其关联性中关于原告及其配偶、 子女在涉案房屋内居住的事实予以采信 。4.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五,其真实性、合法性子以采信,对其关联性中涉集房屋被拆迁后待法院分配的拆迁款为624601.068元予以采信。5.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采信。6.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三,其真实性、合法关联性均予以采信。7.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四,其真实 予以采信, 对关联性中涉案房屋拆迁后所得全部款項为675624. 128予以采,对本案待分割遗产的总数为675624. 128 元不予

据当事人查确据, 本院认定事实如:

承人赵某生前育有四子女,大女儿张某甲、大儿张某戊(19894月6日去世)、子张某乙、小女儿张某丙19941015,某去世,张某戊先于赵某去世且张某戊只生育一张某丁, 章越期享有继承。赵某生前居住于南昌市西湖区南铁XXXXXXXXX,去世前未留遗嘱。世后,上述及其子女实际居并交房租水电等费用。1997年515,原告张某甲以被继承人赵某的名向南昌铁路局交纳人民7972元购买其父张某(已故)单位职工房,某生前居的上述房屋,并办理房产证,房产证号权证西字第151776号,房屋所有权人为赵某。20l61229日,原告之子章XX名被告签订《铁路八XXXXXXXXX征迁款的大致说明》(涉案房屋),约定:该套房屋面积52.26㎡,总价624601.068元。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装修评估价设施迁移费提前签约奖励接区政府规定计算。 该套房屋继承人四家约定,房屋总价由法院判决后进行分配,其它费用(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装修评估价设施迁移费提前签约奖励)由现住户张某甲领取。 20172,房屋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管理办公室征收, 经青山湖区住房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核算,该房屋可获得675624. 128元货市补偿, 其中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补偿金额为446143. 62元、补助被征收房屋按市场评估价的20%计算为89228.724、提前签约奖励费89228.724、提前签约奖12000、搬家偿费500时过费4233.06、装修补偿费29270、电120、宽带200空调1100元、管道天然气3200大阳能400,项费用合计624601.068,后九项费用合计51023. 06元。上述房屋收补偿与安置收、支款结算单上有原告之子章某名被告签字捺印确认。此后,原告领取了51023.06,房屋其余补偿款尚未领取。

本院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点在于: 三名被告是否是本案的法定继承人:涉案房屋拆迁款是否属赵某的遗产:三、应该分割的拆迁款是624601.068是675624. 128;被告哪一方尽到了要扶养义务。

关于焦点一,从被告提供的张某乙履历张某丙简历南昌铁路局南昌客运段回复函 张某戊的户籍信息及死亡登来看, 据之能相互印证,且根据原告提供的《拆迁安置协议》补偿与安置收支款结算单》及《关铁路八村66格、2单元301迁款的大致说明》均有名被告的签名这,也能证名被告确系本案法定继承人。

, 涉集房量系原告出, 登记被继承名下,原告出资利用其父龄购买的章丹孙所属单位的房改房, 原告的诉请及当庭陈述亦认可涉案房屋拆迁款为赵的遗产, 故涉案房屋拆迁款应为遗产进行分割。

关于焦点三, 2016年1229日原告之子魏剑明与名被告订《铁路村66株2单元301室征迁款的大致说明,说明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其中明确约定“房屋总价由区法院判决后进行分配,其他费用(搬近费、临时安置费、装修评估价、设施迁移费提前签约奖励)由现住户张某甲领取”, 该协议中对房屋总价具体约定为624601.068元,与拆安置协议确定的除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装修评估价、设施移费、提签约奖励等费用的补偿总价虽然被告辩称提签约奖等5只是由原告暂时代领,但从上述《说明》的前后文意思来看, 可以明确等待法院分配的房屋总价是624601. 068元。

焦点四, 被继承人赵生前居住在涉集房屋, 是原告誉其交纳房租及水电费, 代为料理活琐事, 去世由其办理丧葬事宜,上述情况有原告提交的各种缴费凭证为据,故可以原告尽到了主要抚养义务。被告虽主张自被继承人为被继承人求医上,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应承举证不能的后果。

同时,告代理词中提到储藏问的款项问题, 原告未提起诉讼,亦未起反,且双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对该储藏间问题本院不子处

综上所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承法》第、第第五条、第条、第十一条、第十条第之规定,:

一、因赵某下商昌市西湖区南铁XXXXXXXX房屋被征收所得货币补偿未领取部分即人民 624601.068,由原告张某甲继承312300. 534,由被告章肇南继承l04100. 178, 由被告张某丙继承104100. 178,由被告张某丁继承104100. 178 ;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审  判  长   胡XX

审  判  员  俞XX

          审  判  员  洪XX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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