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晋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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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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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特征

发布者:牟晋军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知识产权 |600人看过

广义地说,商业秘密是指构成一个企业竞争优势的任何不为他人所知悉的业信息法。?除持有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许可使用这些信息都将被认为是一种失去业信誉的侵权行为?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中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法。

商业秘密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一)秘密性法。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法。即不为所有者或所有者允许知悉范围以外的其他人所知悉不为同行业或者该信息应用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法。

(二)实用性法。商业秘密与其他理论成果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商业秘密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实用价值法。商业秘密必须是一种现在或者将来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法。不能直接或间接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信息不具有实用性不属于商业秘密法。

(三)保密性法。即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手段法。只有当权利人采取了能够明示其保密意图的措施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法。

(四)价值性法。是指该商业秘密自身所蕴含的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并能实现权利人竟记利益的目的法

上述四个特征是商业秘密缺一不可的构成要件法。只有同时具备四个特征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属于商业秘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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