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海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于2007年4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XX式XX器”的发明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8月19日进行授权,专利号为XXXXXXXXXXXXX。2011年7月13日,陈某将该专利转让给广东XX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7月,广东XX集团有限公司以广东XX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涉嫌侵犯其上述专利权为由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并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
【处理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广东XX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存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杯盖与子杯边缘铰接”这一技术特征。泉州中院审理后以“被诉侵权产品杯的边缘固定在杯盖的底座,而杯盖也是与通过底座铰接在一起,仍属于子杯边缘与杯盖铰接实现的一种方式,属于相同特征”为由认定广东XX电器有限公司侵权行为成立,判决新功公司赔偿广东XX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牟晋军律师团队代理广东XX电器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观点即“被诉侵权产品的杯盖与杯把相铰接,杯把固定在母杯上,当子杯离开母杯时,杯盖仍然固定在母杯的杯把上,杯盖并未与子杯一同离开母杯”,最终认定广东XX电器有限公司不构成侵权,撤销了泉州中院的一审判决。
【律师观点】
侵权比对环节是专利案件审理的重要程序,除了在比对环节准确、适当地陈述比对意见外,还要结合权利人发明专利的发明目的及被诉侵权产品相应的与发明目的不同的技术特征进行说明,以便于法院正确理解被诉侵权产品与权利要求的不同特征,从而做出正确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