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晋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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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X镛与杨X、北京A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牟晋军律师|时间:2019年01月08日|分类:著作权 |72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金庸先生诉江南等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被媒体称为“中国同人作品第一案”,获得168万赔偿及20万元律师费。


法院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X、XXX出版有限责任公司、X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出版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并销毁库存书籍;

二、被告杨X、北京A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中缝以外的版面刊登声明,同时在新浪新闻news.sina.com.cn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七十二小时刊登声明,向原告查良镛(CHA,Louis)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杨X、北京A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三、被告杨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查良镛(CHA,Louis)经济损失人民币1680000元,被告北京A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就其中30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杨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查良镛(CHA,Louis)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200000元,被告北京A有限责任公司、北京X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就其中3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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