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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乡产权房的后果

发布者:高攀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8日|分类:房产纠纷 |354人看过

购买乡产权房的后果

所谓“乡产权房”,指购买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由享有该土地所有权的乡(镇)合作经济联合社或村经济合作社制作颁发权属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开发商若未对土地性质进行转换,则不能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因此“乡产权房”非法定意义上的商品房,一旦购买,不但无法取得国家发放的房地产权属证明,且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也难以保障。购买“乡产权房”买到的并非是房屋产权,而是居住使用权。同时,据法律规定,有权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机构应是县级以上房屋土地主管部门,乡(村)级政府或其他机构无权制作颁发产权证,所以购买该类房屋不能取得有效的权属证明。《合同法》中还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由于已签订的该类购房合同实质上无效,若购房者已入住,可要求开发商返还房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等,但同时应向开发商支付使用房屋的合理费用。因此购房前应认真审核开发商的各项文件;对开发商充分了解,不要轻信承诺;不仅要考虑项目的合法性,包括建设用地是否合法、项目规划是否合法、该房屋所在土地是否会被征用等,还要了解地区的整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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