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阴阳”房地产居间合同情形下居间报酬如何确定?
答: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双方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达到少交或者不交房屋契税和个人所得税等规避税费的目的,出卖人和买受人往往约定较低的房价到房产交易中心备案,双方在另行签订并履行一个能体现真实交易价格的合同,递给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即所谓的“阴阳合同”。对于上述行为,有的中介机构明知,有的中介机构则直接参与其中,并协助办理。
我们认为,真实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如价格、付款方式等其他条款在“阴阳合同”中约定不一致时,应以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条款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房屋的真实成交价格应按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来认定,而逃避税收并不是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由于备案合同价格往往低于实际交易价格,其实质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避税的非法目的,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当为无效合同。据此,应当以真实交易价格作为计算中介费的依据,否则对中介机构显失公平。
来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王林清 郭燕枝 杨心忠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