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跳单”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答:《合同法》第426条、第427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是如果任由委托人看房后跳开中介公司,逃避支付佣金的约定义务,则对居间人显属不公平。如上所述,系争第2条所约定的违约行为是指委托人以恶意逃避支付佣金为目的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根据《合同法》第45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如果委托人为了不交或少交佣金而不正当地阻止佣金支付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委托人应向居间人支付佣金。我们认为,遵循诚实信用、平等保护。既要维护房屋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也要促进房屋中介市场有序发展的原则,跳单违约行为的认定应满足四个条件亡:(一)中介公司的委托权限,是一般代理还是独家代理;(二)中介公司是否提供了房源信息或成交机会,并且积极履行媒介服务;(三)委托人是否利用该信息、机会与出卖方私下成交或另行委托他人居间交易;(四)委托人是否存在逃避支付(不支付或少付)佣金的恶意。
来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王林清 郭燕枝 杨心忠著
相关案例: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6)京03民终6871号
案 由:居间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