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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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为避免限购政策借名买房的,此类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者:高攀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8日|分类:债权债务 |385人看过

问:当事人为避免限购政策借名买房的,此类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答:相关房地产新政并非国家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认定该类借名买房合同无效法律依据不足。当事人为避免限购、禁购政策借名买房的该类借名合同应当有效;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当事人要求变更登记的,则其过户登记的诉求也应当支持。有观点支持:如果支持该种借名买房,将导致政策落空;从政策调控系从宏观着手,从调控总量上来看,政策的目的并未落空,其对调控对象的限制从A转移至B身上,将AB看做整体,调控总量并未因此减损,并未侵犯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但是,借名人随后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应当驳回其诉求。原因在于,借名人与被借名人之间系借名合同纠纷,借名人不能基于债权请求确认其房屋所有权。关于借名买房的过户诉求,双方未约定过户期限,借名人要求过户的,应当以目前尚不具备过户条件为由,驳回诉求。这种处理方案,一方面,确认了合同的效力,保障了交易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不支付合同的继续履行,保证了房地产新政的顺利实施。

 

来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王林清 郭燕枝 杨心忠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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