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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交房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者:高攀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6日|分类:债权债务 |500人看过


问:开发商逾期交房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答:1.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交房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1. 购房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

    1)法定解除。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再合理期限内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如果商品房始终未具备交付条件或长期无法履行交房的义务,导致购房人无法实现购房目的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2约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第9条第2款规定,出卖人逾期超过一定期限,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一定期限内退还全部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

    3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购房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17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根据私法自治原则,如果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应当优先适用违约金条款,只有在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司法解释第17条的规定。

    相关案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8)0105民初92198

     

    来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王林清 郭燕枝 杨心忠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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