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白合同是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个以上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即一份在明处,一份是私下暗地里签订的。在暗地里签订的合同也是我们日常中所述的抽屉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内的真正意思表示。在一般情况下,对外的合同要早于或至少同时与对内的合同一同签订,对外的合同往往不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是双方为达到一定的目的如避税、恶意竞争等对外公开的合同。对外的合同既然不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就是双方的虚伪表示,虚伪表示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对内的合同是双方被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的效力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具体判断,如不涉及合同无效的情形,该对内的意思表示往往是有效的。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对黑白合同做了特殊规定。在建设工程中,存在大量的要求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这些工程项目如果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会导致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双方订立的施工合同要以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为基础。所以,如果当事人抛开经备案的中标合同,另行订立一个新的施工合同,会使强制招投标的程序虚设,违反招投标设立的初衷。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并未直接对黑白合同的效力进行规定,只是规定在两份合同对施工的实质性内容约定不一致时,以中标合同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对其他事项适用哪一个合同中的约定没有明确规定。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直接规定了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这就明确了黑合同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只能依照备案的中标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对于变相的黑白合同,即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等背离中标合同的行为进行了禁止性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认定另行签订的合同无效。另外,如果中标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通过上述措施保证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招投标程序能发挥真正的作用,使得一些暗箱操作及阴影下的利益勾结无处遁形。同时,《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将这样的规定扩大到了非必须招投标的工程中,在非必须招投标的工程中,除非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应当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