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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签”刺伤同学眼睛 家长学校共同担责

发布者:高攀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求学教育 |731人看过

课间十分钟,本是孩子们休息的时间,调皮的陈某却因用串烤肠的竹签跟同学打闹,不慎用竹签的尖刺刺中同学的右眼,引发纠纷。近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经法院主持调解,陈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和学校共同赔偿原告9000元。

9岁的小陈和小冯同是邳州铁富镇某小学学生。2012年5月的一天下午课间,小陈从校外小卖部买烤肠吃,吃完后拿串烤肠的“竹签”跟小冯打着玩,玩闹的过程中,不慎将“竹签”刺进了小冯的右眼里。小冯痛得大哭,老师听见哭声后,立即把小冯送到学校附近的医院抢救,并及时通知了小冯的父母。经医院诊断,小冯构成右眼球穿透伤。后经住院治疗,视力不足0.8.

事发后,被告小陈的监护人仅支付3000元医疗费。小冯的父母认为,儿子的眼睛被刺伤,小陈和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将小陈及其父母和学校一并告上法院,请求索赔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的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小陈主观上虽无损害的故意,但其过错的行为造成的伤害,应负赔偿的民事责任,小陈作为未成年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对学生的生命健康权予以保护,学校未有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原告小冯应获得的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9000元,被告小陈的法定代理人赔偿原告5000元,扣除已付3000元,还需赔偿2000元,被告某中心小学赔偿原告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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