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件侵权责任纠纷案,该案被告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受害人家属向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后依法判令被告陈某龙赔偿原告王某等人各项经济损失580148.06元。
2010年12月29日11时许,在玉林市城区某酒店围墙外粮油市场通道路段,被告陈某龙驾驶的后三轮车摩托车倒车时碰撞到陈某钦的后三轮摩托车,双方发生争吵并徒手打斗,后被人劝散。不久,陈某龙的同事冯某、欧某及陈某钦的家人先后来到出事地点,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并缠打。在缠打中,陈某龙拿出随身携带的单刃折刀捅刺陈某钦的左、右大腿,致陈某钦当即倒地,流血不止,经其家人送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最后抢救无效死亡。陈某龙被判刑后,受害人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某龙与冯某、欧某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龙的行为造成了原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伤害致死陈某钦的是被告陈某龙一人所为,被告冯某等人未对陈某钦实施侵害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依法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被告陈某龙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580148.06元给原告王某等人,同时驳回原告对被告冯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小事酿大祸,这样的事情发生过很多,而且事情发生后都是悔不当初。所以,人在遇到和他人发生纠纷的时候一定要冷静处理,切不可意气用事而铸成大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