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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保证方式问题

发布者:高攀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877人看过

民间借贷中,一方面,为了保证债权如期实现,债权人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人;另一方面,有时碍于朋友情面,保证人也会应债务人请求向债权人提供保证。纠纷产生后,因未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确,保证人的权益也会受到损害。

原告赵女士起诉称,2010年4月20日郑先生向赵女士借款5万元用于资金周转,承诺于2011年5月23日前偿还借款。为顺利借到该款,郑先生找到了张先生,希望张先生能就该笔债务做保证人,张先生碍于平时与郑先生关系不错,只好答应且在借据上签字表示愿意代为郑先生清偿。还款期限届满后,赵女士多次追收无果。无奈之下,赵女士将张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其偿还5万元借款。

被告张先生答辩称,张先生不同意偿还赵女士5万元。张先生只是碍于朋友情面才充当保证人,应由郑先生先行偿还,郑先生不能偿还的部分才由张先生偿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先生是否应偿还赵女士5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张先生与赵女士并未就保证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张先生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需支付赵女士5万元。最后,法院判决张先生偿还赵女士借款5万元。

【法条链接】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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