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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离婚父母代诉 主体不适合被法院驳回

发布者:高攀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905人看过

案件描述

儿子张小平未与周军之女周小美成婚,张涛起诉要求周军返还彩礼22200元,2013年5月26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张涛的诉求。

经审理查明,张涛之子张小平及被告周军之女周小美都在外地务工,2012年1月张小平与周小美经媒人介绍相识,后周军共收取原告张涛22200元彩礼。2013年1月张小平回老家准备和周小美商量结婚事宜,却被告知周小美已另缔婚约,张小平回家告诉张涛,张涛大怒,故起诉周军要求返还彩礼22200元。被告周军辩称张小平有违婚约在先,彩礼不应返还,双方争执不休。

一审法院认为,婚约财产纠纷指的是婚约关系存在期间订婚双方因维持婚约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纠纷,其不同于一般的财产返还纠纷,它与婚约本身具有紧密的依附性,其诉讼主体必然是婚约双方,而原、被告双方作为婚约双方的父母,显然不是适当的当事人。如果要提起婚约财产纠纷之诉,需要张小平向法院起诉,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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