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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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官错误地理解了法律法条

发布者:胡志宏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2853人看过

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人,住***

    委托代理人:A1,****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负责人:***

    原审原告:B,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人,住***

    原审被告:C,男,1****年**月**日出生,汉族,***人,个体司机,住***,

    上诉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不服*****区人民法院(****)***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法院撤销*****区人民法院(****)***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

    二、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审判决在适用法律法规上存在诸多错误,使上诉人承担的赔偿费用超出了法定的标准,故特提起上诉,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改判,以纠正一审判决的不合理裁判。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如果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根据此条,一审判决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25443.80元,本应先减去交强险限额部分,超出部分再按责任划分。但一审判决却是恰恰相反,错误的计算方式使上诉人承担的赔偿费用大大增加,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

    二、中国保监会 2008年1月11日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截至 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如在 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新责任限额执行。新的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人民币。因此上诉人应承担的费用为(125443.80—110000)×30%,合计4633.14元,而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37633.14元对上诉人而言是错误的,且不公平的。

    综上所述,特提出上诉请求,上诉人恳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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