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某医院为某木材加工厂四名受伤员工提供救治服务,产生医疗费共计 114 万余元,其中工伤目录外费用约 60 万元。木材加工厂长期拖欠费用,医院依法起诉维权。
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木材加工厂及相关责任人支付全部医疗费。后木材加工厂与负责人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医院未告知自费项目、擅自使用医保外药品、询证函系受欺骗签字,请求撤销原判。医院委托姜梦怡律师代理再审审查阶段,应对再审申请。
二、律师代理工作
姜梦怡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医疗服务事实、费用确认效力、告知义务履行三大核心进行抗辩:
1.固定完整医疗事实证据
提交住院病案、费用清单、收费票据、住院预交金凭证等,证实医院已提供完整救治服务,费用真实发生。
2.论证自费项目已获知情同意
提交有患者家属及责任人签字的《自费项目协议单》,证明医院已履行告知义务,对方明知并同意使用目录外诊疗及药品。
3.强化欠款确认的法律效力
提交《往来询证函》,明确载明 “信息证明无误” 并加盖木材加工厂公章、责任人签字,证实欠款数额已由对方正式确认。
4.驳斥再审理由缺乏依据
主张对方所称 “欺骗、未告知” 均为单方陈述,无证据支持,与书面证据矛盾,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情形。
三、裁判结果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完全采纳姜梦怡律师代理意见,依法裁定:
驳回木材加工厂及负责人的再审申请,一、二审判决维持法律效力。
四、案件典型意义
1.公章签字确认具有高度效力
企业在询证函、费用明细上盖章签字,视为对欠款金额的认可,事后反悔无证据则不被支持。
2.医疗告知义务以书面签字为准
有患者及家属签字的自费协议,足以证明医疗机构已履行知情告知义务。
3.再审申请需符合法定条件
仅单方否认、无新证据推翻原证据的,高级法院依法驳回再审,维护生效判决权威。
五、律师提示
医疗机构在救治工伤、外伤患者时,应完善自费项目告知签字、费用明细确认、询证函盖章等流程;发生欠费时及时固定全套证据,通过诉讼、再审抗辩等法律途径依法追回医疗费。
要不要我帮你把这篇案例精简成300 字内宣传短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