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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汪XX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0年09月03日 | 发布者:姜梦怡 | 点击:20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公诉机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大连XX公司实际控制人,现无固定职业,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曾因犯抢劫罪,于1986年...

律师观点分析

原公诉机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大连XX公司实际控制人,现无固定职业,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曾因犯抢劫罪,于1986年5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10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9年2月7日因病被监外执行;2000年7月2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剩余刑期刑六年七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2000年因病被监外执行;因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9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与前罪剩余刑期六年七个月八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因本案于2018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XX、姜XX,辽宁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XX,别名汪X,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大连XX公司市场部负责人,住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因本案于2018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XX,辽宁XX律师。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X、汪XX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2018)辽0291刑初4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汪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李X、汪XX共同退赔被害人邢X人民币四十九万元、被害人王X2七万九千五百六十元、被害人张X人民币六万三千元、被害人王X1人民币二万元、被害人高X人民币五千元、被害人刘X人民币二万八千元、被害人赵X人民币二万元、被害人李X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原审被告人李X、汪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辽0291刑初40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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