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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或提前解除后,发现怀孕,如何处理

发布者:张骞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808人看过

  1、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决定不再与女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办理工作交接,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事后女职工检查发现自己在职时已经怀孕,故提出要求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关系,单位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之内,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不能到期终止,要延续三期情形消失时才能终止。虽然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在终止劳动合同不知道女职工已经怀孕的事实,但女职工经检查证明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就存在着已经怀孕的事实。女职工从客观怀孕到自身认识,本省存在着一个时间过程。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女职工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未告知其已经怀孕的事实来抗辩。

   因此,在这种情形下,女职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应当得到法律支持的。女职工之前领取的经济补偿金,当然应当退还用人单位。

   2、劳动合同未到期,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协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办理工作交接,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事后女职工检查发现自己在职时已经怀孕,故提出要求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关系,用单应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相关 手续、经济补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有效。虽然女职工与单位签订协议时不知道自己已怀孕,但女职工对签订协议的性质认识是清楚的,是自身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非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法律并没有禁止怀孕女职工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女职工要求恢复劳动合同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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