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被告公司拖欠货款,在原告起诉取得胜诉后,被告被股东注销,且被告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这种情况下,原告的债权如何实现,被告公司在合法注销的前提下,可否直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向被告股东主张权利?
【代理律师】:张骞 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
【受理法院】: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买卖合同 强制执行 股东责任 主体注销 债权实现
【案情简介】
宁波某钢铁公司与舟山某金属材料公司存在钢材买卖合同关系,而舟山某金属材料公司一直以来拖欠货款,截止于交易结束近一年,舟山某金属材料公司共拖欠宁波某钢铁公司货款共计10余万元。某公铁公司委托本律师后,本律师根据事实与证据随即向舟山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舟山某金属材料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以及逾期期间的利息。
【案件处理经过】
案件由法院受理后,法院曾组织双方调解,但舟山某金属材料公司认为宁波某钢铁公司交付的钢铁存在质量问题,而且公司现在已经停产,已无财产可以支付拖欠的货款,因此此次调解并未成功。案件进入法庭审理阶段后,舟山某金属材料公司向工商行政部门提出了注销申请,本律师知道情况后,向工商行政部门发出了律师函,告知舟山某公司正在涉及诉讼,希望能暂缓注销。根据我方提供的证据,及发表的全面的代理意见,法院全面采纳了我方意见,并没有认可对方提出的产品质量问题,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待判决生效后本律师即刻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查询舟山某金属材料公司后,告知本律师对方公司已经注销,其名下已经无实际财产,而且其公司股东已经履行了完全出资义务,因此从法律上讲公司法人已无承担债务的可能性,其股东也无需承担连带责任。本律师收到这一信息后,随即前往工商行政部门查询舟山某金属材料公司的档案,经查询发现舟山某金属材料清算后尚有80余万元的资产由股东承受。本律师即刻将这一信息告知了执行法官,认为股东承受了公司的资产,就应当承受公司的债务,已达到权利义务相统一。于是本律师提交了追加被申请人的申请书,将舟山某金属材料公司的股东列为被申请人,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收到申请书后,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将舟山某金属材料公司的股东列为了被申请人。
【案件结果】
宁波某钢铁公司在一个星期后顺利的领到了全部的拖欠的货款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