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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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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过于任性,最终承担双倍赔偿金

发布者:张骞律师|时间:2016年12月19日|分类:劳动纠纷 |435人看过

内容提要】: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过于随意,主观性太强,缺乏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撑,且制定的规章制度在程序上和内容上均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最终必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的不利后果。

代理律师】:张骞     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

受理法院】: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仲裁委

关键词】:违法解除    赔偿金    末位淘汰法    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王某系某大型连锁超市销售部经理,在2011年所谓单位的内部销售业绩考核中,被单位认定为年度销售业绩下滑,考核认定为不合格,单位因此根据内部的考核管理办法,单方面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对单位这种无故、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服,多次找到单位协商经济补偿金的事宜,单位都未予以理会。王某找到本律师咨询,当即决定委托本律师代理其劳动仲裁的代理人,向单位主张双倍经济赔偿。

案件处理经过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随即准备了仲裁的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快速的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了劳动仲裁,在庭审中,本律师给出了以下几点法律意见:第一,首先单位的业绩考核没有一个参考的标准,属于单位的内部主观性认定,这不能成为单位单方面解除与员工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第二,单位并没有举出有力的证据证明王某在工作上有任何懈怠或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而导致其所为的销售业绩的下滑;第三,单位这种考核方式实际上属于“末位淘汰法”,这是严重损害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制度,是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这属于规章制度内容违法;第四,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提前告知工会,要等待工会对解除事宜的书面答复,而王某的单位并未履行这一程序,属于程序违法。因此,本律师告诉王某其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第47条规定主张双倍经济赔偿金。单位再庭审中自知理亏,主动提出了调解。

案件结果】经双方协商,王某的用人单位根据王某的工作年限(4年)和月平均工资(9000),共计赔偿王某双倍经济赔偿金72000 元。调解结束后第三天王某即领到了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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