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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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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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提起执行异议、再审,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了一场错案

发布者:张骞律师|时间:2016年12月06日|分类:法律顾问 |467人看过


内容提示】:金融借贷抵押合同纠纷经调解,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法院即将拍卖被告房产。此时被告提出并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手续,而是身份被他人冒充。如何应该让法院的拍卖程序中止,并对已经调解的案件提起再审,从而查明事实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代理律师】:张骞     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

   【受理法院: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金融借款抵押合同、身份冒充、执行程序中止、再审

   【基本案情

    当事人李燕(化名)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定居国外,在国内购置的房子一直由其父母居住,其本人的房产权证和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均由其母亲代为保管。后其姐姐李红(化名)从其母亲处骗取了上述房产证和身份证,并冒充李燕的身份向银行办理抵押借款共计200万元。李红到期因无法偿还,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李红即再次冒充李燕委托律师到法院应诉,并与银行达成调解。到期未能履行,银行随即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拍卖房产优先受偿。所有这些李燕对此是毫不知情。

   【案件处理经过

    李燕紧急回国后委托笔者处理此案。因此案已进入执行拍卖程序,有着完整的生效法律文书,情形对李燕极为不利。笔者分析后随即就抵押房产的购置情况和现状、其本人证件的保管情况、以及其本人的经济状况向当事人李燕制作了详尽的律师询问笔录,对李燕的母亲就保管李燕的证件情况、李红取走证件的情况也制作了详尽的询问笔录,从而厘清了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 接着笔者向原审法院调取了所有案卷材料,经审查发现在借款抵押合同上和律师委托手续上签字的时候,李燕并不在国内,与李燕的出入境记录无法一一对印。

     笔者就初步调查的结果和掌握的证据,向执行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认为原审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且事实有误,要求中止执行。在提起执行异议的同时准备了申请再审的材料向原审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律师询问笔录和李燕的出入境记录等初步证据。

     根据法律规定,再审中无法向法院申请鉴定,笔者随即自行委托具有笔迹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就金融借款抵押合同和律师委托书上的“李燕”笔迹申请了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向法院补充提交。

     原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再审立案的法律规定,决定立案。笔者随即将再审立案通知交付执行法官,执行程序随即中止。后本案开庭审理,笔者就李燕当时身处国外根本无法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和办理律师委托手续,且银行也无法证明李燕委托过他人办理上述事项,同时鉴定意见也证明相关文件并非李燕本人所签等方面提出了代理意见。

    【案件最终结果

     经过再审,法院作出再审裁定:撤销原审调解书,驳回了银行的起诉。再审裁定作出后,原审的执行程序随即终结。当事人李燕躲过了一场无妄之灾,避免了经济上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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