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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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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成功追偿10万元双倍工资

发布者:张骞律师|时间:2016年12月06日|分类:劳动纠纷 |549人看过

  内容提示: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成功得到10万元的双倍工资赔偿。双倍工资计算基数应当为劳动者主张权益前的月平均工资,不存在可以折扣的情况,最多可主张11个月。

  【代理律师】:张骞    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

  【受理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计算基数、过错责任

  【基本案情】

  张某应聘宁波某科技公司,双方约定试用期月工资8000,三个月转正后调整为10000元,并包括相应的出差住房补贴和通话补贴。由于各种原因,张某入职后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因工作上问题张某与公司领导发生矛盾。张某随即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共计106000元,此时张某已入职超过12个月。劳动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张某的月工资组成部分约定不明,因此参照岗位工资工资标准不明以其月平均工资七折为基数计算双倍工资,支持7万元。

  【案件处理经过】

  张某对劳动仲裁委裁决结果不服,委托笔者向法院起诉。笔者查阅材料后认为劳动仲裁委的裁决依据不足,其所依据的岗位工资标准不明按七折计算只适用于计算加班工资,并不适用于计算双倍工资。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笔者提出张某的月工资并不存在所谓的组成部分,双方约定的就是固定工资标准,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双倍工资计算基数的情形下,应当参照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即主张权利前的月平均工资。同时针对用人单位在庭审中提出,电话通知过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张某一直借故不签,而且单位一直没有拖欠工资也为其缴纳了 社会保险,单位并存在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的主观恶意等抗辩。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对于张某故意不签劳动合同的主张并没有证据支撑,而且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往往是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其次,用人单位及时足额发放报酬,缴纳社会保险是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应有之义,不能成为免责的事由。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是法定责任,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劳动者相较于用人单位往往处于劣势,一旦发生拖欠工资、工伤等事由,如果劳动者手中没有劳动合同,对于自身权益的维护是极其不利的,因此用人单位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主动。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张某双倍工资102000元.

  【律师提醒】

  劳动者对于单位不签订书面合同的,有权自入职后第二个月开始主张双倍工资,最多主张11个月。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入职后一个月内及时的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强化证据意识,并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签订的管理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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