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旭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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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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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遭欺诈,损失谁承担?

发布者:曹旭光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475人看过

  去年10月份,本人从李某处租借一套房屋,当时李某称该房屋系其表姐的,受其表姐委托出租,出示房产证复印件,其表姐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当即与李某签订租房合同,押一付三,实际支付4个月押金共计20000元。在12月初,李某以有急用为由,提早拿走2017年1月至3月的房租15000元。但是,到了去年年底,房东上门赶本人走,讲本人与李某签订的租房合同为无效合同,房东根本不是李某的表姐,李某只是租客。李某与房东的租赁合同到2016年11月30日,因房东在没有收到李某续租还是已经搬走的信息,电话又打不通的情况下,过来察看,发现并不是李某居住,故要求本人搬走。

  现在我找不到李某,他的电话也停机了。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诈骗?本人的经济损失由谁来承担?房东赶本人走是否合理?

  答:根据你所陈述的李某虚构该出租房屋系其代表姐出租,收取房租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再根据其所获得的金额来讲,李某的行为已达到应受刑法处罚的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你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立案侦查,依法处理。

  关于你的经济损失,因系李某以虚构事实,骗取你的房租,已触犯法律,造成你的损失,该损失应当由李某承担。

  关于房东赶你走是否合理的问题。我们来看一下,房东与你有什么关系?在这份合同及意思的表示,均没有房东的参与和知晓,所以,房东与该合同没有关系,你们彼此没有关系,双方就没有具体的权利、义务。房东收回该房屋是房东行使其应有的权力。根据《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之规定,房东为保证其对房屋行使的权力,叫你立马走人是合法的,但你可以与其商量一下,继续将房屋出借给你或者晚一些时间搬走,即与其商量一个寻租期,但如果房东坚决不同意,你只能搬走,因其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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