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旭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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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个人加班记录可否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

发布者:曹旭光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2日|分类:劳动纠纷 |389人看过

 【案情】

  李芸在公司工作的一年中,曾多次加班,但一直未获取过加班工资。2013年11月,李芸与公司的合同到期后,觉得不再担心会被公司刁难,于是依据自己的加班记录,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而公司表示,不论是公司与李芸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是公司的规章制度,均明确规定了“获取加班工资,必须以公司的《加班登记表》和所在部门负责人的签字核实为依据”,双方就加班工资发生争议。

  【分歧】

  依据自己的加班记录,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芸已提供了自己的加班记录,鉴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应当支持李芸的诉求,公司必须向李芸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芸与公司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及公司规章制度均要求在获取加班工资时,必须具备两个条件,而李芸无法提供。因此法院应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李芸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

  虽然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时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但《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也指出:“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即鉴于李芸主张的是加班工资,而公司就此有着明确要求,决定了李芸想要获取加班工资,就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曾经加班的事实,而其所提交的自己的单方加班记录,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法院不能以支持其诉求。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规定,李芸不能获得加班工资。(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作者单位: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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