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旭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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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过期是否属无证驾驶

发布者:曹旭光律师|时间:2016年11月07日|分类:交通事故 |223人看过

 [案情]

  2013年4月21日,张某建驾驶“赣HB某某某某”号小车由丰城市某镇驶往城区方向,当行至丰抚线某路段,与吴某莲所骑的助力车(后搭坐辛某芳)相撞,造成吴某莲、辛某芳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认定,张某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莲与辛某芳的住院医疗费分别为35870元和4629元。通过司法鉴定,吴某莲的伤残等级为九级。肇事车辆所有人为张某建,在太平洋保险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发生事故时,张某建所持驾照证的有效期至2012年10月份止。吴某莲、辛某芳要求张某建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65,368元。保险公司以张某建的驾驶证已过有效期、属无证驾驶为由,拒绝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张某建是否属无证驾驶?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属无证驾驶。证件具有时效性,时效过期则证件失去证明力,失去证明力的证件可按无证处理,故可对持有超过有效期限驾驶证的驾驶行为认定为无证驾驶。

  第二种意见认为,驾驶证是证明公民具有驾驶资格的证件,不能把驾驶证与驾驶资格两者概念混同起来,驾驶证过期并不等同驾驶资格被取消,驾驶证是形式要件,而驾驶资格是实质要件。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2012年9月12日修正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可理解为,前条为倡导性要求,后条为制裁性措施,分别从两个不同角度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规范管理。

  结合本案分析,张某建所持驾照证的有效期至2012年10月份止,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其驾驶证最早被注销期限不早于2013年11月1日,而事故发生在2013年4月21日,可见发生事故时其驾驶资格并未被注销,仍应视为有证驾驶,而非无证驾驶。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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