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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车交无证人驾驶出事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布者:曹旭光律师|时间:2016年10月21日|分类:交通事故 |339人看过

【案情】

  2012年10月31日10时,广西博白县某村民李四无准驾二轮摩托车驾驶证驾驶登记在张三名下的桂K9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某县道32Km+380m处时,该摩托车与相同方向在前面左转弯过程中由黄五驾驶的自行车相碰撞,造成黄五受伤经送医院抢救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交警部门认定李四与黄五各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黄五死亡后,李四除赔偿过18000元的丧葬费给其家属后,其他损失未作赔偿;黄五的家属逐将张三和李四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共6.8万元。

  张三因管理不善,将自己所有的二轮摩托车交给无准驾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李四上路行驶,不慎与一骑自行车的老人黄五相碰撞,致黄五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交警部门认定李四与黄五各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因张三行为上有过错,最后法院判决张三与李四负连带责任赔偿黄五的死亡损失。

  【审理】

  法庭审理确定黄五在此事故中死亡的各项损失合计为5.7万元;并认为被告张三将其摩托车交给无准驾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李四违法上路行驶碰撞黄五受伤致死,导致原告(黄五的家属)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失;张三在对机动车的管理上存在过错,李四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肇事行为上也存在过错,两被告应当负连带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损失。最后,法庭依法判决被告张三、李四负连带责任赔偿损失5.7万元给原告。

  【评析】

  驾驶机动车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驾驶证方可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车辆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机动车负有妥善管理的责任,禁止将机动车交给无相应驾驶证的人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三虽然不是本次事故的当事人,但是他将摩托车交给无准驾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李四违法上路行驶才导致碰撞黄五受伤致死,其行为上均有重大过错,所以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笔者在此提醒广大机动车主要吸取本案的经验教训,切莫将自己的爱车交给无证的人驾驶,以免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或招来不必要的麻烦。

  (作者单位:广西博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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