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旭光律师

  • 执业资质:1371320**********

  • 执业机构: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拒不归还他人存在自己银行卡上的钱如何定性

发布者:曹旭光律师|时间:2016年09月25日|分类:银行 |361人看过

【案情】

  李一(16周岁)进城打工,用人单位要求其提供银行卡号以便发放工资。李一忘带身份证,就借用老乡胡二的身份证并以胡二的名义办理了银行卡。李一将银行卡号提供给用人单位后,请胡二代为保管银行卡。数月后,胡二持该银行卡到银行办理密码挂失,取出1万余元现金,且拒不退还。

  【分歧】

  对胡二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胡二属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理由为胡二的行为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不构成刑事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胡二构成侵占罪,理由为胡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拒不归还李一委托其保管的钱财,且数额较大,构成侵占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胡二的这种拒不归还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理由如下:

  第一,胡二不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利益而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其成立要件之一为没有合法的根据,本案中,李一和胡二之间已经形成一种银行卡委托保管的法律关系,而并不是没有合法的根据,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

  第二,胡二拒不归还的行为已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1、侵占罪的前提要件为合法持有他人财物。结合本案,李一由于没带身份证,借用胡二的身份证办理了发放工资的银行卡,并将此银行卡保管在胡二处,李一与胡二之间形成委托保管的法律关系,胡二合法持有李一的银行卡,符合侵占罪的前提要件。2、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物的所有权。结合本案,胡二侵犯的是李一的财物所有权,符合侵占罪的客体要件。3、侵占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结合本案,胡二将李一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银行卡中的钱财10000元取出,且拒不退还,符合侵占罪的客观要件。4、侵占罪的主题为一般主体。结合本案,胡二为成年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侵占罪的主体要件。5、侵占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结合本案,胡二明知银行卡上的钱财是属于李一的,仍非法占为己有,符合侵占罪的主观要件。

  综上,胡二拒不退还财物且数额较大行为构成侵占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