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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不再为“加班”而苦恼!

发布者:陈琼律师|时间:2017年08月24日|分类:劳动纠纷 |264人看过

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涉及到每个员工的切身利益,因此,既是劳动用工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劳动争议和纠纷的高发地带。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法律法规对工作时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限制,企业HR应当熟悉和掌握这些规定,依法做好相应的用工管理。

一:工时制度

就目前的法律法律规定而言,我国主要存在3种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做。

1、标准工时制———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如交通、铁路、邮电、航空、旅游等.......

2、综合计算工时制———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无法执行标准工时制,而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3、不定时工作制———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如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等......

二:有关加班加点的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三、企业如何“规避”加班———这个劳动难的问题呢?

对于一些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无法执行标准工时制,面临支付巨额加班费的情形,企业HR该如何应对呢?对这些单位法律规定可采取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本作者经到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详细了解到,上述两种特殊工时制,企业需要向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部门经行政审批后方可实施。同时,在提交行政审批时,应携带以下相关材料:

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1份;
2、《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1份;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章);
4、书面劳动合同样本1份(封面盖章),签订了集体合同的需提供集体合同样本复印件1份;
5、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实施方案1份;
6、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期满再次申请的,应当书面报告前期执行情况1份;
7、企业工会意见(应提供“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并加盖工会章;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到会职工签名确认)。企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则应提供“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职工大会”,到会职工应签名确认;
8、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负责人,应当书面提供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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