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郭乙与郭甲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胜诉
【审理法院】
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2015)阿克苏垦民初字第XX号
【被告委托代理人】
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 陈琼律师本人
【案情简介】
原告郭乙称,2003年因身体不适,将其在第一师某团园林工作站承包的11.9亩果园转让给被告郭甲,让其代管,2003年1月6日,双方签订了果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直至2014年8月原告退休。在此期间,郭乙未收取被告郭甲任何使用费,被告未按规定缴纳自身受益费用,现郭乙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郭甲给付原告郭乙自身受益“五保三金”款55207.72元、违约金5000元,两项合计60207.72元。
【承办过程】
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前往农一师五团,与农一师五团附近的居民、职工、详细沟通,了解兵团企业的管理政策,管理模式等。同时,律师通过详细的调查取证,收集了足够的事实证据材料及相关法律依据。
【审判结果】
胜诉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郭甲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郭乙水费、利费3790元;驳回原告郭乙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乙承担600元,由被告郭甲负担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