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萍律师

  • 执业资质:1370819**********

  • 执业机构:山东慧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银行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合同纠纷金融证券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一女二嫁终被认定无效

发布者:李萍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810人看过

案情介绍:某公司有三名股东,李某、王某与聂某,聂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8年因为借款将公司资产全部抵押给高某,需要说明的是土地是租赁的,房屋抵押也未登记。2009年高某接受公司进行经营。2010年,该公司由于不能偿还银行借款被银行起诉,法院在执行阶段,聂某与银行达成和解协议,把公司资产全部转让给银行。

和解协议签字生效后,银行要求原公司股东将资产交付给银行,三股东均表示把公司资产抵给高某了,现在由高某控制,我们无权办理交付。银行又以高某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现在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理由是:抵押在前,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偿还高某借款,将资产转让给高某应认定有效,执行和解在后,对于一份资产不能重复处置,应认定无效,因此,执行和解协议无效,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认为判决仍有缺陷:1、没有从公司法角度考虑,因为处置公司资产需要股东会决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均为提供股东会关于处置公司资产的决议,因此应认定两份协议均无效。2、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以交付生效的原则,,不动产以在均为登记的情况下,应使用最先占用原则,由于公司的资产在执行和解协议签订之前已经已经移交给高某,所以不构成侵权。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