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渝三中法刑终字第00158号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系聋哑人),女,1985年9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宿州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杰、赵广云,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翻译人员彭xx,重庆市涪陵区xx教师。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涪法刑初字第0037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建霞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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