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佳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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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养的子女 能继承生父母遗产吗?

发布者:林佳楠律师|时间:2016年08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470人看过

《收养法》第23条第1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可见,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依据法律拟制形成了一种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具有抚养、赡养的义务,也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

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养子女和生父母虽然有血缘关系,但从法律上讲,他们从与养父母确定合法收养关系起,父母子女之间就不存在抚养和赡养的义务及其继承权了。

因此,一般情况下,养子女只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9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以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十四条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如果养子女还对生父母抚养较多,应根据养子女对生父母所尽义务的多少,适当分得生父母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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