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作为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与使用者的生命息息相关。使用假药,轻者会贻误治疗,重者会危及生命安全。
(1)贻误治疗:使用假药,不仅不能治病,而且会掩盖病症,延长病程,常常会因贻误治疗而致病情恶化。
(2)产生药源性疾病:使用假药,可能产生药源性疾病,严重者可以致残,如耳聋、失明、大脑迟钝、神智不清、偏瘫等。另外孕妇使用假药可致胎儿畸形、痴呆、智商低下,甚至死胎。
(3)影响发育:儿童使用假药,可致发育迟缓,智商下降。
(4)中毒:儿童和老年人对一些毒性较大的药品非常敏感,使用某些假药,可致人于死地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分别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为了强化法律适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有关问题作了司法解释,随着形势发展,该解释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鼓楼区五凤街道凤仪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