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赵某诉张某、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人代理被告张某。
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本人发现,原告赵某提供的银行流水只有几笔,其中包含给被告张某转账的流水部分,但是,其并未提供借款本金的来源;另外,原被告的借款合同中,二被告的送达地址一致,均填写为张某的房屋地址,正常的共同借款人应当分别写清两人的地址,均写在一人的房屋地址上,存在一定问题。
本人随即要求原告提供借款本金的来源,及第二被告还款的相应流水,但是原告提供流水后,本人注意到,原告流水中支出部分高达上千万,但是原告本人却称自己无工作,那么借款本金的来源是否合法存在疑问。
张某向本人介绍他从未拿到这笔借款,而是在收到款项后,将优盾、银行卡、密码、验证码均给了原告,原告又将该笔款项转出,所以本案原告可能涉嫌套路贷。
随后,我方提出要求法院进行调证,本案开庭审理三次后,原告自行撤诉。